日本二战投降后,于1946年制定了后来被称为“和平宪法”的新《日本国宪法》。日本的宪法解释禁止行使“集体自卫权”,只允许行使个别自卫权,即在本国受到攻击时行使武力。
一般国家拥有集体自卫权,但因为日本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国家之一,依据“放弃战争,不设军队”的宪法第九条规定放弃了集体自卫权。
禁止行使“集体自卫权”,是二战后日本在“和平宪法”原则指导下,根据国内外形势做出的重大政策选择,也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构成其“专守防卫”基本国策的一个具体要素。
冷战结束后,“集体自卫权”这个概念在日本国内更多体现在日本与美国的同盟关系中,尤其是“9·11”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,美国屡次要求日本行使“集体自卫权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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