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本厚生劳动省将这些日本军队从中国大陆撤退和遣返其间、被中国人收养的未满十三岁的日本人定义为遗孤,但是将那些十三岁以上的为了生存或自愿进入东北家庭的日本女性,视为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而留在东北的,进而剥夺了残留妇女的日本国籍,并且不列入援助回国的对象。从1945年,直到四十八年后的1993年,才最终取消这种差别,将遗孤和遗留妇女一同视做归国的援助对象,统称为“残留日本人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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